(2013)东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双峰申请执行王帅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峰,王帅,徐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峰,男,1982年08月0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帅,男,1987年07月2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徐小龙,男,1980年02月0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申请执行人刘双峰与被执行人王帅、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1)东法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东法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