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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双峰申请执行王帅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峰,王帅,徐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峰,男,1982年08月0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帅,男,1987年07月2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徐小龙,男,1980年02月0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申请执行人刘双峰与被执行人王帅、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1)东法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东法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