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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田某某,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建平,奉节县司法局竹园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琴、人民陪审员常才进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将户口从云阳桑坪迁到被告居住地。再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7月原告在自家屋顶晒谷子不慎从房顶摔下致腿部骨折,留下终身残疾,行走受限,被告开始嫌弃原告,经常找借口和原告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8年渡口坝水库工程建设征用原、被告家的土地、山林和房屋后得到补偿款和人员安置费共计355722.25元。2011年4月21日被告领到各种补偿款后,就假惺惺地对原告说:“我们外出去打工挣点钱,加上这些补偿款就可在城里买房子了。”原告信以为真,2011年4月22日跟随被告到湖北荆州去打工,被告对原告说在这里等,被告丢下原告一走了之,电话关机,原告苦等十余日,被告无音信,原告最后只好讨口返家。原告逃回家后找到当地村、镇、县相关部门请求帮忙查找被告下落,至今无果,原告身患残疾无固定生活来源,原告居住的房屋被征用无房可住,为解决居住生活问题,青莲镇政府临时把原告安排在乡敬老院居住生活。被告从2011年4月遗弃原告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期间不履行夫妻相互扶助义务,携款外逃,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渡口坝水库工程征用原、被告山林、土地、房屋后的补偿款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放弃部分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应由原告享有的渡口坝水库工程征用补偿款人员安置费3400元。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户籍地。2008年渡口坝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被告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房屋,陈某某领取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355722.25元,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款31921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含有原告田某某的人员安置费3400元。2011年原、被告外出,后原告回到青莲镇,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寻求乡、镇、县三级有关部门的帮助,2011年青莲镇信访办主任李家年曾联系上被告,被告称要与原告离婚,将不会照管原告。2012年4月份青莲镇某某村支书联系上被告,后各个部门试图联系被告,无果。现被告被青莲镇政府安排在敬老院居住。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奉节县新政乡(现青莲镇)移民工作站出具的出具的证明、奉节县青莲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奉节县青莲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李家年、甘和铭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年事已高,系再婚,本应珍惜这份感情,但被告明知原告在当地无居处,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处境,也不予以主动联系,而是逃避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现原告被当地政府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原告对被告倍感失望,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由原告本人享有的人员安置费3400元,因人员安置费是保障被征地移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原告现无居处,被告不予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员安置费3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田某某支付34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邓代理审判员 曹 琴人民陪审员 常才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覃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