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枞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辉与周二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周二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枞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张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周二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张辉与被告周二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辉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辉于2014年11月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4707元,由张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腾审 判 员 陈中先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