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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素云与张卫红婚姻家庭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云,张卫红,马铁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刘素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卫红,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马铁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卫红、马铁臻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外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素云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素云于2013年10月5日因病死亡,需等待其他继承人加入执行,故中止本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外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