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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鹿国新。被告姜某。原告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鹿国新,被告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XXXX年XX月份,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同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现随她生活。由于她与被告婚前了解少,相识时间短,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她与被告于2013年9月1日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9月22日,她到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判决不准她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和好。她与被告根本无夫妻感情可言,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特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被告姜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婚姻构成无异议,但他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2013年9月1日分居生活属实,但原告偶尔也会回家,未同居生活,也未尽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他现在身体不好,等他身体好了再处理。孩子现在随原告生活,若离婚他要房子和孩子的抚养权。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同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时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1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带儿子姜丰搬回娘门居住至今。2013年9月22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和好,2014年6月1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按揭购买位于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北邻龙泉花园房屋一套,该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潘某,共有情况单独所有,现由被告居住。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因双方对房屋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未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该房屋暂由被告居住,并同意另行主张涉案房屋的分割。原、被告之子姜丰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要求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双方为生活、为抚养孩子都付出了艰辛劳动,经历了生活的风风雨雨,同时也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沟通,特别是自2013年9月1日,原告因琐事与被告争吵后搬离家中,两人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曾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为促使双方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在这期间被告应积极主动与原告交流,以示和好,挽救濒临破裂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均未珍惜这一和好机会,互相赌气,互不理睬、互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之子已满十周岁,有独立表达意见的能力,其与原告长期生活在一起,且原告职业又系教师,儿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结合孩子的生活状况,本院确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夫妻婚后按揭购买楼房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但因双方对房屋的权属、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未申请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在原告同意暂由被告居住,并申请另案处理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了双方的婚姻前途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潘某抚养,被告姜某每月负担生活费400元,自2014年10月份起至其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的月底前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镜霞人民陪审员  马同祥人民陪审员  程金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