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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骊亚诉被告项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骊亚,项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张骊亚。委托代理人赵志义,系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铮原告张骊亚诉被告项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鲁慧和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骊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项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骊亚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26日购买红色中华轿车(车号辽*****)。2013年2月1日被告借用原告车使用至今,不予归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不归还。在此期间。该车牌丢失,并有违章记录,该车被刮碰,现诉至贵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红色中华轿车(车号辽****)车辆价值35000元;被告承担该车恢复原样的费用;被告将该车牌丢失,被告负担补办的全部费用;被告承担非法占有期间违章的全部费用;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项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辽*****号中华车辆所有者。原被告曾在2012年共同做生意,原告将车钥匙一把借与被告使用。2013年1月30日原告回上海,由被告驾驶原告车辆将原告送到机场。原告要求被告送完原告后将车辆送还到原告家楼下,但被告没有送还,并且拒绝归还车辆。2013年8月9日原告在香醇波尔多小区发现该车辆,报警后用自己的车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另查明,原告将车辆找回后,因车牌丢失,补办车牌支付人民币200元。因车辆已被刮碰,到汽车修理店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支付修车费人民币2190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占有期间因车辆违章被扣6分,车辆违章罚款人民币85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报警情况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违章记录复印件、证人证言、修车费收据、修车明细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车辆开走,被告在占有原告车辆期间,致原告车辆被刮碰和车辆违章扣分和罚款,故被告应对原告车辆被其占有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红色中华轿车的诉讼请求,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车辆通过公安机关已经找回,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已无实际处理之必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恢复原样的费用,原告车辆在被告占有期间确实发生了刮碰,原告支付了相关的修理费,因原告已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与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的损失相冲突,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被告将该车牌丢失,要求被告负担补办的全部费用,原告车辆在被告占用期间,将原告车牌丢失,故本院对原告发生的补办车牌费用的20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非法占有期间违章的全部费用,原告车辆在被告占有期间发生车辆车辆违章被扣6分,车辆违章罚款人民币85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车辆违章扣分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事项,本院不予处理,车辆违章罚款850元被告应予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车辆在被告占有期间发生了刮碰,原告发生了修车费人民币2190元,并提供了修车明细和相关收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辆被其占有期间原告发生的租车费,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铮赔偿原告张骊亚补办车牌费用人民币200元;二、被告项铮赔偿原告张骊亚车辆违章罚款人民币850元;三、被告项铮赔偿原告张骊亚修车费人民币2190元;上述判决款项确定的赔偿款由被告项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人民币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被告项铮(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