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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玉光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41号原告赵玉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光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