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秋平与樊博、余芳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平,樊博,余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平,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樊博,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余芳娣,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博、余芳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博、余芳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2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