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民初字第299号原告王某,性别:××,××年××月××日生,××族。被告马某,性别:××,××年××月××日生,××族。身份证号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于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应对婚姻家庭持谨慎态度,珍惜夫妻感情。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