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999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50年7月17日出生,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彭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26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先金人民陪审员 谢英光人民陪审员 罗兴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