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费445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0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