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至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长沙至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石堤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被告长沙至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9号(区路政执法局宿舍303房)。法定代表人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至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