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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2013)第62号黄某某交通肇事 2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蓝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0日被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唐昭富,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字[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裕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庆泉、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兵山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昭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l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L711**低速货车沿S216线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蓝山县塔峰镇柳树桥加油站路段停放在公路旁时,被王某某无证驾驶的粤RL18**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粤RL18**小型普通客车司机王某某及搭乘人员谭某某、李某、梁某某、黄某乙、王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的特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蓝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被害人不负该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l1月12日到蓝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及家属于20l3年11月4日与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梁某某、黄某乙的家属已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梁某某、黄某乙的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已履行)。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各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彭某某、钟某、彭某甲、成某、牛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调解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六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特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严重,且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曰计算。)如不服木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谢裕江审 判 员  曾庆泉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兵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木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