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军军与尤育新、连鑫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军,尤育新,连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军。被执行人尤育新。被执行人连鑫。申请执行人张军军依据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尤育新、连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为4225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尤育新、连鑫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此,本院已将此案委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