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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军军与尤育新、连鑫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军,尤育新,连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军。被执行人尤育新。被执行人连鑫。申请执行人张军军依据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尤育新、连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为4225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尤育新、连鑫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此,本院已将此案委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