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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邱主国与何玲峰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玉国,何玲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玉国,男,汉族,1970年6月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玲峰,男,汉族,1985年8月生。委托代理人:何明先,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献林,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邱玉国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东莞市常平鑫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已经注销,上诉人是福建省光泽县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经查,上诉人签收起诉状、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的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时间为同年8月15日,已经超出了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用人单位东莞市常平鑫辰装饰材料加工厂所在地为东莞市常平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