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廷文与临朐县汇泉服装有限公司、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廷文,临朐县汇泉服装有限公司,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姜廷文。被执行人临朐县汇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淑娟,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廷文与被执行人临朐县汇泉服装有限公司、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刘长安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