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周得想与付道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得想,傅道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周得想,男,36岁,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被告傅道敬(傅道敬),男,60岁,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原告周得想与被告傅道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得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道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借我现金2万元,2012年7月1日归还我1万元,下欠我1万元为我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2年8月25日前付清。但被告推诿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傅道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傅道敬借原告周得想现金2万元,2012年7月1日归还原告1万元,下欠原告1万元被告承诺2012年8月25日前傅清。但被告推诿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条、身份证明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傅道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被告傅道敬借原告周得想现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得想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傅道敬拖欠原告周得想借款1000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傅道敬归还借款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傅道敬偿还原告周得想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道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李景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