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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仕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权,庄海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黄仕权,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总××镇××号。被执行人:庄海名,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家××号。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庄海名欠黄仕权18万元,庄海名自2013年9月起每月偿还黄仕权2万元直至付清止。但被执行人庄海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庄海名在凤阳县府城镇楼南居委会台家巷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3××88)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庄海名所有的座落在凤阳县府城镇楼南居委会台家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3××88)。二、被执行人庄海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庄海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庄海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庄海名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