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刑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付立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川刑终字第97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付立(绰号“冬冬”),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荆西路**号*栋*单元*楼*号(以下简称***房)。2009年5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星,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立制造毒品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梅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付立及其辩护人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2月19日,张鹏远(被告人付立的继父)为获取非法利益,提议、出资并纠集、安排被告人付立及何德政、胡晋、段新维、肖梦婷、唐杨、王鑫民从成都出发前往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广村一组周兴荣家制造冰毒。在制毒过程中,何德政负责制毒现场的全面工作,包括联系和运送制毒人员、料理制毒人员生活、租赁制毒场所、采购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安排人员制毒和放哨、与住在成都的张鹏远联系和汇报制毒情况、将制造的毒品包装后交给陈洋运回成都等事项;被告人付立及胡晋、肖梦婷、段新维、唐杨、王鑫民具体参与制造,其中胡晋指导制毒技术,付立、王鑫民等人听从胡晋的安排参与制造;周兴荣听从何德政的安排负责放哨,、采购制毒所需矿泉水及做饭;陈洋负责运输,包括运送制毒人员、制毒物资以及将周兴荣家制造的由何德政送交的毒品从黄许镇运回成都交给张鹏远。2009年2月26日晚11时许,付立和肖梦婷乘坐出租车(车牌号川A230**)离开制毒地回成都,途经成绵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被挡获,公安人员从出租车后排付立携带放置的有“劲浪体育”标识的一纸袋内查获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黄色晶体一袋、用烟盒装的红色圆形颗粒14粒。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黄色晶体净重42.5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红色圆形颗粒净重1.29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09年5月20日,付立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千元,后于201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5日晚7时许,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白马镇(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接壤)一超市门前将何德政、周兴荣抓获。当晚8时许,在周兴荣的带领下前往周兴荣家,将正在制毒的胡晋、肖梦婷、唐杨、段新维、王鑫民抓获,当场查获酒石酸、无水乙醇等制毒原料和配剂,查获搅拌器、真空泵等制毒工具和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黄色粉末、棕色固液混合物等物品。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共计113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4%;黄色粉末130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9%;棕色固液混合物240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小区将陈洋抓获,并从其驾驶的雅阁军车(车牌号成R30058,假军用牌照)后备箱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两袋。经称量、鉴定,两袋白色粉末共重153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9%。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1.案件来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何德政等人制造、运输毒品、脱逃案有关问题的函》。证实2010年8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德政等8人被控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脱逃罪一案予以了判决,何德政等人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讯何德政等人,何德政等多人均供述付立于2009年2月20日至同月26日参与在德阳市黄许镇制毒,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遂于2011年5月9日函告成都市公安局,同日此案被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26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沐川县五马坪监狱门口将刚释放的付立挡获。3.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制毒现场及扣押物品的照片等。证实公安人员从周兴荣家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及制毒原料,从周兴荣家和陈洋驾驶的成R30058假军车内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黄色粉末和棕色固液混合物等,并对查获的白色粉末、黄色粉末等予以了称量。4.常住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付立的身份情况。5.成都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尿液毒品检测单。证实2009年2月27日付立的尿液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呈阳性。6.手机收缴情况说明及电话通话详单。证实张鹏远持有的号码为15108458329151XXXX8329的手机与何德政持有的13438178265134XXXX8265手机于2009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5日期间通话频繁,其中2月20日17时8分、19时21分、20时23分张鹏远手机的通话地点在德阳市,其余通话地点在成都市;2月18日18时31分至3月5日20时51分,何德政手机通话地点在德阳市,其余在成都市。张鹏远持有的该手机与陈洋持有的号码为15008265214150XXXX5214的手机于同年3月5日有电话联系。何德政持有的号码为1343817****手机与王鑫民持有的15881884773158XXXX4773手机于2009年2月8日、19日、20日有电话联系,与段新维持有的15882273109158XXXX3109手机于同年2月25日、26日有电话联系,与陈洋持有的15008265214150XXXX5214的手机于同年3月5日有电话联系。何德政持有的13550393788135XXXX3788手机与肖梦婷持有的13699012186136XXXX2186手机于2009年2月16日、17日、3月5日有电话联系;与周兴荣持有的15883852962158XXXX2962的手机于2009年2月20日至23日、26日至28日、3月1日至4日有电话联系。肖梦婷持有的号码为13699012186136XXXX2186的手机与王鑫民持有的15881884773158XXXX4773手机于2009年2月8日、15日有电话联系。7.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9)成华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09年2月26日晚11时许,付立、肖梦婷乘坐川A230**出租车途经成绵高速成都收费站时被挡获,公安人员从出租车后排付立携带放置的有“劲浪体育”标识的一纸袋内查获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黄色晶体一袋、用烟盒装的红色圆形颗粒14粒。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黄色晶体净重42.5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红色圆形颗粒净重1.29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09年5月20日付立因此案被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千元,201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8.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本案同案犯何德政犯制造毒品罪、脱逃罪被判处死刑,胡晋、唐杨犯制造毒品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段新维、肖梦婷犯制造毒品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王鑫民犯制造毒品罪和陈洋犯运输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周兴荣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供述1.同案犯周兴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初,经周兴荣之姐周兴菊周某某介绍,周兴荣将其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广村一组的住房以每月300元的价格出租。合同上约定租金每月300元,实收每月3千元。周兴荣同何德政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周兴菊周某某起草的。合同签订后,一个叫“老二”的人(周兴菊周某某带来的)给付了一个月的房租3千元。何德政对周兴荣说,租房用于生产“潲水油”,跟他一起来的是他的工人。租房当日,陈洋(周兴荣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洋)驾驶一辆面包车分四、五次运来几十件纸箱子,箱内装有玻璃器皿和一些化学药剂,包括一些白色塑料桶装液体。面包车还带有人来,运完后就开走了。何德政共有五个工人,分别是“杨杨”(唐杨)、“三哥”(段新维)、“晋哥”(胡晋)、“鑫明”(王鑫民)、“肖哥”(肖梦婷)(周兴荣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唐杨、段新维、胡晋、王鑫民)。何德政等一伙人在吸食一种红色药丸状毒品,生产现场有一股很难闻的味道,造出的东西晾晒在外,是白色粉末,不是“潲水油”,周兴荣见状便怀疑何德政等人在制毒。周兴荣劝吸毒的人说,这个你们都吃得起啊?2009年2月20日左右,何德政到黄许镇一家名为“老五”的车行为周兴荣购买了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何德政谈的价,共6900元,何德政递给周兴荣7千元钱,周付车款后余下100元用于加油。何德政还叫周兴荣帮忙买菜、做饭以及购买矿泉水,并先后两次付给周报酬各1千元。何德政叫周兴荣买矿泉水。2009年3月4日早晨,何德政叫周兴荣注意近两天开进来的汽车,发现警车或其他可疑车辆就给何德政打电话。次日晚7时许,周兴荣到“三三超市”购买矿泉水,看见超市门口有两辆轿车,便回家将该情况报告了何德政。何德政叫周出去查看是不是便衣警察。后周兴荣与何德政来到“三三超市”前,周借故购买香烟向超市老板吕红吕某探问消息。吕红吕某说,可能是便衣警察。周兴荣走出超市立即将该情况报告了何德政,何听后就发短信,但没几秒钟二人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周兴菊周某某有个女儿叫黄莎黄某,周兴荣的手机号码是15883852962158XXXX2962。2009年3月5日晚8时许,周兴荣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黄许镇新广村一组其住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家门,配合民警将在其家制毒的同案被告人肖梦婷、胡晋、唐杨、王鑫民、段新维抓获。周兴荣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周兴荣看见付立到过其家即制毒现场,付立参与过几天制毒。2.同案犯何德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人员分工情况。制毒是张鹏远提出的,由其出资、策划、组织和指挥;陈洋负责将造出的成品冰毒运回成都;周兴荣负责做饭、望风和运送制毒所需矿泉水;肖梦婷、胡晋、唐杨、王鑫民、段新维负责制毒;何德政负责供给制毒工具及原料、送交成品冰毒、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何德政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鹏远、陈洋、周兴荣、胡晋、唐杨、王鑫民和段新维,从12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肖梦婷)。(2)原材料及工具的采购情况。何德政按照张鹏远的安排到张鹏远事前联系的商家采购制毒工具及制毒原料,并将之运至制毒现场。购货地点是成都市二环路一化玻仪器门市,老板娘姓“史”,其丈夫姓“周”。2009年2月19日早晨,何德政到该门市装运了三件(箱)货物,内装白色片状物品,可能是碱。在德阳收费站,经周兴荣带路,货被运到周兴荣家。在史老板处共拉过三次货,包括玻璃器皿和一些化学药品。最近一次是2009年3月5日早晨,装运的是丙酮和碱,每样5件,每件20公斤左右。(3)毒品运输情况。周兴荣家造出的冰毒由何德政驾车负责送到黄许镇高速路口300米处交给前来接货的陈洋运回成都。陈洋驾驶的是一辆车牌号尾数为“58”的广州本田牌军车,何德政先后4次将制造的冰毒交给陈洋运回成都。一般隔2至3天运一次,第一次有100多克,晶体状;第二次几十克,粉末状;第三次200多克,粉末状;2009年3月5日是两大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粉末状1500克,用绿色饮料纸箱装箱。一般是陈洋打电话问何德政毒品生产好没有,何德政说好了,陈洋就驾车过来拿,否则陈洋就等何德政电话通知。何德政每次用纸箱把毒品装好后交给陈洋。何德政曾明确告诉陈洋是毒品。陈洋每次来取货都很匆忙,还不断催促何德政快点,显得很紧张。交接完后,陈洋每次都告诫何德政说,你们要注意安全啊?最后这次,何德政还告诉陈洋货是“1.5”,陈洋说知道。“1.5”是暗语,就是1.5公斤的意思。(4)其他情况。2008年3月,何德政在“火树银花”娱乐会所当电工时认识了该会所老板张鹏远。2009年2月18日,张鹏远在电话中提出雇请何德政开车运货,月工资3千元,何德政表示同意。当日下午,何德政按照张鹏远的安排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小区一洗车行去接张租的车,是一辆牌照号为川ALK2**的银灰色捷达牌轿车。张鹏远当时拿给何德政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和一张电话卡,号码是1343817****。该手机和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鹏远安排何德政到德阳做“潲水油”,后何德政看见生产出来的东西是白色粉末且大家都在吸食时,便知道在制造毒品。制毒的五人中,胡晋掌握全部生产技术,负责技术指导;肖梦婷掌握大部分生产技术,其他人具体生产操作。胡晋休息时,何德政看见肖梦婷和王鑫民二人在操作。2009年3月5日晚7时许,周兴荣回来说,外面有可疑车辆,叫何德政和他一起出去查看,刚出门就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到周兴荣家将胡晋、肖梦婷等五人被抓获,同时查获毒品、制毒原料及设备。诺基亚手机中储存有联系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但姓名不是用真名字,其中,15108458329151XXXX8329、名为“老大”的是张鹏远的手机号;15184360478151XXXX0478、“新成”是陈洋;15883852962158XXXX2962、“周德”是周兴荣;15108463665151XXXX3665、“肖女儿”是肖梦婷;15882273109158XXXX3109、“三文”是段新维;15828344089158XXXX4089、“副职”是胡晋。何德政还有一部三星牌手机,号码是13550393788135XXXX3788。何德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9日被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9月2日从服刑地甘肃省金昌监狱脱逃。何德政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付立搭乘陈洋驾驶的车与大家一同前往周兴荣家,后付立根据张鹏远的电话安排具体指挥现场制毒,还实施了搅拌烧杯中的冰油和把搅好的冰油倒入真空泵上的漏斗里抽水等制毒行为。付立是张鹏远的儿子,绰号叫“冬冬”。3.同案犯胡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胡晋在“火树银花”娱乐会所当保安时认识了会所老板张鹏远和在此打工的何德政、段新维、唐杨、肖梦婷。2009年1月,张鹏远说有个叫“四哥”的男子(辽宁丹东人,45岁左右)在“晶蓝半岛”2105房研制冰毒,让胡晋去帮忙打下手。胡晋进入2105房,看见何德政、肖梦婷、段新维、唐杨都在。10多天后,“四哥”没能把冰毒研制出来,听说还与张鹏远闹僵,就离开了。其余人胡乱配制,没成功也就散了。离开“晶蓝半岛”10多天后,张鹏远电话通知胡晋到德阳市黄许镇去制造冰毒,当时王鑫民和胡晋在一起,胡晋就把此事告诉了王鑫民,问王鑫民去否?王鑫民说愿意一起去。此后,何德政驾车在成都市新南门把胡晋和王鑫民接上一同前往周兴荣家。到后,胡晋看见段新维、唐杨、肖梦婷也在那里,房内还有“晶蓝半岛”使用过的制毒原料及器具。次日开始制毒,大家进行了分工,何德政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制毒仪器电路的安装与控制、制毒工具和原材料的采购、把制造好的毒品交给张鹏远指定的人、传达张鹏远的指示(其他制毒人员不能与张鹏远联系,也不许外出)、负责开支和安排大家吃住等事项;胡晋、段新维、肖梦婷、唐杨、王鑫民具体生产制造,段新维年龄较长,负责现场安全及监工,胡晋、肖梦婷负责技术工作,大家按“四哥”操作的方法和步骤做;周兴荣是房东,帮助放哨、做饭和购买制毒所需矿泉水;陈洋参与此次制毒,胡晋在黄许镇看见陈洋,胡晋不知道陈洋的具体分工。在制毒过程中,大家都未掌握结晶技术,所以多次实验都只能造出粉末状半成品冰毒。制毒期间,何德政拿出冰毒供大家吸食,肖梦婷还吸食自带的K粉,段新维吸食自带的海洛因。2009年3月5日下午,何德政叫周兴荣去买10桶矿泉水,周回来说外面有很多人。何德政和周兴荣就出去查看,不久民警就把大家抓获。民警在周兴荣家查获酒石酸、无水乙醇等制毒原料和配剂,查获搅拌器、真空泵等制毒工具以及制造的毒品冰毒,还从胡晋、段新维等人身上查获吸食所剩的少许毒品。胡晋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鹏远、陈洋、周兴荣、唐杨、王鑫民和段新维,从12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肖梦婷。胡晋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付立与胡晋等人一起前往周兴荣家制毒,付立是张鹏远的儿子,负责向张鹏远汇报情况,还具体实施了搅拌、抽滤、加热等制毒工作。胡晋离开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当时还未造出毒品,付立较胡晋先离开,付立携带的毒品应是从外面购买的。4.同案犯肖梦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肖梦婷常到同学“冬冬”(付立)家玩,认识了“冬冬”的父亲张鹏远,后又通过“冬冬”介绍认识了胡晋。2009年1月,肖梦婷在成都南门“大世界”附近张鹏远经营的“火树银花”夜总会认识了何德政(夜总会电工),周兴荣是到德阳黄许镇制毒时才认识的,是房东。2009年1月初,肖梦婷来到“晶蓝半岛”2105房(“冬冬”叫去的),后胡晋、“四哥”(40多岁男子、东北口音)、唐杨、段新维也相继来到。肖梦婷听“四哥”等人的谈话内容就知道是来制毒。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肖梦婷与何德政、胡晋、唐杨、王鑫民、段新维在成都“XX号”夜总会娱乐,在此认识了王鑫民。后张鹏远来到夜总会,大家一起商议决定出去挣钱。当晚,张鹏远提出雇请肖梦婷帮他做事,工资每月2千元。2009年2月19日下午3时许,何德政电话通知肖梦婷到成都南门神仙树公园路口上车,肖梦婷到后与唐杨、王鑫民、段新维乘坐一辆黄色面包车前往德阳市黄许镇周兴荣家(肖梦婷不认识驾驶员),后胡晋乘坐何德政驾驶的捷达车(车牌号川ALK2**)也来到周家。何德政当时从捷达车上搬下几个纸箱子。次日开始制毒。期间,何德政购买过烧杯、漏斗等制毒工具,还购买过碱、丙酮等制毒原料,何负责与张鹏远联系,从张鹏远那里拿钱,安排和管理大家吃喝,有时也动手制毒。胡晋指导技术,“打油”、“抽滤”等工序是肖梦婷、唐杨、王鑫民、段新维在做,最后一步工序是胡晋做。刚开始制毒的时候,张鹏远来过,给大家带了些吃的。胡晋、唐杨、何德政吸食冰毒,肖梦婷和王鑫民吸食冰毒和K粉,段新维吸食冰毒和海洛因。因一直未造出冰毒,吸食的冰毒是由何德政提供的。制毒期间,胡晋和王鑫民因家人过生回达州市耽误了两天,肖梦婷乘坐何德政驾驶的车亦回成都玩了三、四天。肖梦婷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鹏远、胡晋、周兴荣、唐杨、王鑫民和段新维。肖梦婷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张鹏远的儿子“冬冬”与肖梦婷等人一起前往黄许镇制毒,“冬冬”听从胡晋的安排负责搅拌、抽滤等制毒工作,替胡晋打下手。2009年2月26日晚,“冬冬”和肖梦婷想回家,便乘坐出租车从德阳黄许镇经成绵高速回成都,途径成都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挡获,“冬冬”携带的毒品被查获。“冬冬”身上的毒品不是从加工点拿的,因当时还未造出毒品。5.同案犯唐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唐杨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刑满释放。2008年期间,唐杨在“XX号”娱乐会所玩时认识了胡晋,2009年1月在达州市“铂金会所”玩时经胡晋介绍认识了王鑫民,何德政、张鹏远、肖梦婷、陈洋此前就认识,周兴荣、段新维是到德阳黄许镇经何德政介绍认识的。唐杨曾去过“晶蓝半岛”2105房,帮助搬运箱子、洗玻璃器皿、打扫卫生,在场有张鹏远、肖梦婷、胡晋和“冬冬”等人,听胡晋说是在此试制毒品。2009年2月10日左右,何德政叫唐杨去帮他做一些打杂工作,月工资1千元,唐杨表示同意。2月19日,唐杨接何德政电话通知后从成都玉林小区打的到南门神仙树,到后发现何德政、陈洋、胡晋、肖梦婷、王鑫民、段新维都在。唐杨、胡晋、肖梦婷、王鑫民、段新维乘坐陈洋驾驶的面包车,何德政驾驶一辆银灰色捷达车(车牌号川ALK2**),两车一同前往德阳黄许镇(未走高速)。途中,何德政驾驶的车可能坏了,其电话通知陈洋等他一起到黄许镇吃饭。就餐期间,唐杨看见一辆中型货车来到黄许镇,货车司机在与何德政联系,唐杨怀疑货车是跟着何德政的车过来的。货车上的货物(很多纸箱)后被转到陈洋驾驶的面包车,由陈洋运到周兴荣家。唐杨、段新维等人换乘何德政的车最后进去的。大家在何德政的安排下开始工作,肖梦婷负责“抽滤”,胡晋、王鑫民什么都做,唐杨搬运、加原料、搅拌、洗涤等,其与段新维一样看见谁忙就去帮谁。唐杨要吸毒,当其看见现场有玻璃器皿、化工原料,且造出的东西是粉末,何德政还将之放在锡箔纸上烫吸,唐杨就知道是在制造毒品冰毒。唐杨找何德政交谈,何叫唐杨不要乱说,承诺事情做完后多给些钱。何德政对生产出的“粉粉”验货,一直都说要不得,直到3月3日下午4时许,何烫吸后说终于成功了。何德政负责将制造的冰毒摊晾风干、称量、交接。房子是何德政租的,房东周兴荣听何德政安排,大家抽的烟、喝的水以及吃的物品都是何德政拿钱叫周兴荣购买。听何德政说,周兴荣运输矿泉水所用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是何德政出钱与周兴荣一起去购买的,买成7千多元。周兴荣还负责望风、报信。唐杨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鹏远、陈洋、周兴荣、胡晋、王鑫民和段新维,从12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肖梦婷。唐杨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付立到周兴荣家后负责指导制毒技术和安排人员制毒。唐杨在“晶蓝半岛”2105房曾看见付立二次或三次。2009年2月19日,付立搭乘陈洋的车前往黄许镇,2月下旬离开。6.同案犯王鑫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王鑫民是胡晋的邻居,二人很早就是朋友。2009年春节,在达州“铂金会所”认识了唐杨、肖梦婷,当时王鑫民请胡晋帮忙给他找点事做。几天后,胡晋说有个很脏、很累的活,不知王鑫民能否坚持下来。王鑫民心想可能是制毒之类的事,就答应了。王鑫民与胡晋、唐杨、肖梦婷从达州回到成都后曾一起在“XX号”船上玩。2009年2月20日前后,王鑫民、胡晋、唐杨、段新维、肖梦婷等人一起前往德阳黄许镇周兴荣家,王鑫民坐的是一辆面包车,何德政驾驶的是一辆车牌号为川ALK2**捷达车。化学试剂、烧杯等制毒物品是何德政用一辆灰色长安面包车分两三次运过来的。在制毒过程中,王鑫民最初仅帮助打扫卫生、洗杯子,后唐杨教其“打油”、段新维教其“抽滤”,学会后就与大家一起制毒。最初生产的东西不好,叫重做。2009年3月4日前后才造出产品。3月5日,王鑫民看见何德政用透明塑料袋装了一袋成品冰毒放进一个灰色纸袋里提着出了门。约2小时后,何德政运回5箱物品,王鑫民把东西搬下车,发现箱内是棕色玻璃瓶装的化学试剂。下午6时许,周兴荣买回十多桶矿泉水,周兴荣叫何德政出去看一看,不久警察就来了。制毒房屋是何德政租的,房东是周兴荣,周还帮忙放哨。除周外大家要吸食毒品,毒品是何德政提供的。何德政通过胡晋告诉王鑫民,王的工资是每月2千元。王鑫民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付立搭乘陈洋的车前往周兴荣家住有五六天,主要负责指挥他人制造毒品。7.同案犯段新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张鹏远好像在“火树银花”娱乐会所有股份,2008年9月张介绍段新维到该会所当保安,后认识会所保安胡晋、采购何德政及会所员工肖梦婷、唐杨。2009年春季前,张鹏远约段新维在成都九眼桥旁“好望角”茶楼喝茶,告诉段新维他准备找人制造冰毒,问段新维愿不愿意参加,成功后可分得股份。段新维当即表示同意。春节后,张鹏远说准备得差不多了,叫段新维来成都(当时在仁寿)。段新维到后住在成都市一环路“好望角”茶楼旁边的一宾馆内。两天后,张鹏远电话通知段新维到“XX号”夜总会,说肖梦婷等人在包房里。段新维进入包房,看见肖梦婷、何德政、胡晋、王鑫民、唐杨都在。期间,有一陌生男子进入并与段新维喝酒,唐杨介绍是他的朋友(段新维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该陌生男子是陈静)。当晚,胡晋告诉段新维,在包房内玩的人都要去德阳制毒。次日下午2时许,肖梦婷叫段新维在成都市一环路边等车,后是一陌生男子(段新维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洋)驾驶一辆面包车来接的,段新维上车后看见肖梦婷、胡晋、王鑫民、唐杨在车上。路上,陈洋给何德政打过几次电话。快到德阳时陈洋将车停下等何德政,何德政驾驶的是一辆捷达车,由何带路,在黄许镇吃的晚饭。饭后,除陈洋外大家都坐何德政的车,到了一农家,房东叫周兴荣。进屋后看见房内有一些瓶瓶罐罐。何德政租的房,其在制毒过程中负责购买制毒所需的原材料和工具、管理大家生活及开支;胡晋懂技术,负责指导,其他人具体操作。听胡晋说,是跟一个叫“四哥”的辽宁人在“晶蓝半岛”学的技术。段新维知道制毒的步骤和方法。段新维听胡晋说,很多都没有结晶。张鹏远负责出资,制毒期间曾来过。房租听说每月3千元。段新维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鹏远、何德政、唐杨、周兴荣、胡晋、王鑫民,从12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肖梦婷。段新维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付立和段新维一起搭乘陈洋驾驶的车前往制毒现场,后付立听从胡晋的安排参与制毒。8.同案犯陈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洋经同学陈静介绍为张鹏远开车,曾先后三次到德阳黄许镇送东西。第一次是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驾驶的是一辆商务面包车,送了五人去黄许镇。五人中有个女的,陈洋在“火树银花”娱乐会所见过,较面熟。第二次是3月1日,第三次是3月5日,都是送纸箱,驾驶的是车牌号为成R30058的香槟色雅阁军车,纸箱送到后交给何德政。3月5日下午5时许,何德政在黄许镇收费站路边等候陈洋,陈洋到后把其车上的水果搬到何德政的车上,何德政将其捷达车上的两个纸箱搬到陈洋车上。两个纸箱中有一个印有“康师傅绿茶”字样,另一个颜色是土黄色。陈洋返回成都将车停在紫荆小区张鹏远住处,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从“绿茶”纸箱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两袋白色粉末,分别重688克、868克(现场称重,带包装),经鉴定是毒品;从土黄色纸箱内查获7个玻璃烧杯。陈洋每次前往黄许镇运送东西都能从张鹏远处领到300至400元不等的报酬,且运回的东西都不搬动、放在车上。陈静曾给陈洋一部摩托罗纳手机,手机上以“第”为名储存的号码是张鹏远的,以“师”为名储存的是何德政的,以“静”为名储存的是陈静的。陈洋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静、张鹏远以及其运送到黄许镇的人中有唐杨、胡晋、段新维、王鑫民,从12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运送的人中有肖梦婷。陈洋在审理期间的供述。证实陈洋经陈静介绍曾在张鹏远经营的夜总会干营销工作,陈洋与何德政每次将货物交接完后都告诫何“注意安全”,但此是叫何德政开车注意安全。2009年2月19日下午,陈洋按照张鹏远的安排搭载付立等人前往黄许镇。9.被告人付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付立绰号叫“冬冬”。2009年2月底,付立按照继父张鹏远的安排搭乘陈洋驾驶的轿车从成都出发前往德阳市黄许镇制毒,同行的还有肖梦婷、唐杨、“何师”、“晋晋”、“三娃”、“鑫民”。有一个“野的”和一辆货车跟随,货车上装有烧杯、搅拌机、电热套、酒精、盐酸、苯基丙酮等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这些东西都运至周兴荣家。在制毒过程中,付立给“晋晋”打下手,负责把搅拌好的原料倒入分液漏斗里加水反复冲洗。付立掌握制毒技术,知道制毒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制了几天后,付立和肖梦婷想家就乘出租车离开制毒地点,途经成绵高速成都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挡获,付立携带的毒品被收缴,后被判刑。付立携带的毒品是从他人处购买的。付立分别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鹏远、陈洋、唐杨、周兴荣、何德政(“何师”)、胡晋(“晋晋”)、段新维(“三娃”)、王鑫民(“鑫民”),从12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肖梦婷。(三)鉴定意见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鉴(化)字(2009)362号、363号、364号鉴定书及四川省公安厅(2009)公禁检字第1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周兴荣家查获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共11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4%;黄色粉末13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9%;棕色固液混合物2400毫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洋驾驶的假冒牌照成R30058雅阁车后备箱中查获的两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重675克和8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9%。原判针对以上证据,综合分析如下:1.关于被告人付立是否参与制毒的事实。首先,付立在侦查阶段关于其受张鹏远安排搭乘陈洋驾驶的车前往制毒现场并参与制毒以及在制毒过程中听从胡晋指挥的供述,不仅与同案犯段新维、肖梦婷、陈洋的供述吻合,还与同案犯何德政、胡晋、唐杨、王鑫民、周兴荣关于付立实施了具体相关制毒行为的供述印证;其次,付立及同案犯何德政等人关于共同制毒的时间、地点、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制毒方法及工序等内容的供述与在案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吻合。因此,付立参与本案制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关于被告人付立身上被查获的毒品来源及性质问题。付立供述该部分毒品系其从他人处购得,同案犯胡晋、肖梦婷亦供述付立离开时尚未造出毒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这部分毒品系本案制造的毒品,且生效判决对此已按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了评价,故不应计入本案制造毒品犯罪的数量内。原判认为,被告人付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张鹏远的安排、指使下,伙同何德政、胡晋、肖梦婷、王鑫民、唐杨、段新维、周兴荣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本案制造出的固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969克,其中含量为84%的1138克,含量为9%的1301克,含量为19%的1530克,另制造出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400毫升,属制造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张鹏远是本案的出资者和毒品的所有人,系主犯;何德政受张鹏远指使、具体安排本案制毒,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亦为主犯,但其所起作用小于张鹏远。付立以及同案犯胡晋、肖梦婷、唐杨、段新维、王鑫民都是受张鹏远所雇参与制毒,该六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但胡晋在制毒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较付立等人的作用大。付立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付立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立进行数罪并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付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之前,新发现有漏罪。付立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至2011年6月26日。在服刑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何德政等人制造毒品一案时,发现付立具有参与制毒的漏罪的事实,遂于2011年5月9日函告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1年6月26日付立刑满释放当日将其挡获。第二,对新发现的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立进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内。第三,一审判决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未对被告人付立体现数罪并罚限制加重的原则,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造成量刑不当。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但是出庭检察员提出,鉴于被告人付立认罪态度极差,建议二审对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后,对其顶格处理,在两罪合并之后减去已执行的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付立及其辩护人一致同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但不同意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数罪并罚后对付立顶格量刑的处理意见。付立的辩护人并提出原判认定付立犯制造毒品罪,主要是依照同案犯的供述,证据不足。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付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张鹏远的安排、指使下,伙同何德政、胡晋、肖梦婷、王鑫民、唐杨、段新维、周兴荣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本案制造出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罚。鉴于付立受张鹏远所雇参与制毒,系从犯,对其应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付立的辩护人并提出原判认定付立犯制造毒品罪,主要是依照同案犯的供述,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付立参与制毒的事实,不仅为同案犯的供述所证实,其本人也曾供认,同时,也为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所印证,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足以认定。因此,付立参与本案制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付立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经查,本案付立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至2011年6月26日。在服刑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其有漏罪的事实,遂于2011年5月9日函告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1年6月26日付立刑满释放当日将其挡获。因此,办案机关在正式侦办此案时,付立已刑满释放,此情况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不应当适用该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青审 判 员 李有干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