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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郝红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54-3号申请执行人郝红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负责人雷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郝红军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郝红军人民币89537元,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郝红军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郝红军,本案标的款895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郝红军人民币89537元,申请执行人郝红军已领取,并自愿放弃滞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宏审判员  夜远明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