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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焦花与王增利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焦花,王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刘焦花,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增利,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71元(含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