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至县信用社与吕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X,男,。本院在执行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诉吕X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X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0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由吕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