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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00679号原告: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刚,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应明(特别授权),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干部。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十四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0474154。法定代表人:张文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韩建宇,该项目经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建明(特别授权),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