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来江、赵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来江,赵昆,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945号申请执行人孙来江,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昆,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来江与被执行人赵昆、李海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彦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敬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