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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闫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满某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满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姜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