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发,张桂英,郑珊珊,郑瑶瑶,崔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发,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农民。申请执行人郑珊珊,学生。申请执行人郑瑶瑶,儿童。被执行人崔海祥,农民。申请执行人郑玉发、张桂英、郑珊珊、郑瑶瑶与被执行人崔海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6145万元,应执行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11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