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宣告吕有弟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吕有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邓某某,男,生于2003年10月2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张胜志,男,生于1948年8月22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夏开英,女,生于1952年8月21日,汉族。被申请人吕有弟,女,生于1981年8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邓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吕有弟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9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某某述称:申请人之父邓显文与申请人之母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8月3日其父邓显文在浙江省利水市青田县务工时触电身亡,同年9月3日申请人之母吕有弟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特申请宣告公民吕有弟失踪。经查:吕有弟,女,生于1981年8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2003年9月3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9日发出寻找吕有的弟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有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吕有弟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邓某某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有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中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