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79号原告郝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