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郭亚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029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察检院。被告人郭亚林,男,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6月4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26日释放。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抓获,同年3月9日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方志斌,男,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紫云苗族、农民。2009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抓获,同年3月9日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卢小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抓获,同年3月10日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3月10日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犯盗窃罪、抢劫罪,卢小江犯抢劫罪,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王晓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小纠”(姓名身份、不详,在逃)来到本市新城区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的方式,先后将该小区3号楼27层6号住户张某某家、14层6号住户范某某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10870元。后将赃款挥霍。2、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郭立羊(外号“米勒”,移交十堰市公安局另案处理)来到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该小区1号楼3层8号住户某某家房门打开,盗得人民币3400元。后将赃款挥霍。3、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志斌、郭立羊来到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段,先后将该小区4号楼20层2号住户杜某某家、11层8号住户薛某某家、5层33号住户郑某某家、5层3号住户郭某某家房门打开,盗得人民币共计12500元,“佳能”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500)。后将相机销赃,赃款挥霍。4、201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志斌、郭立羊来到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该小区2号楼18层8号住户张某某家、15层1号住户郭某某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8370元,将该小区2号楼17层6号住户付某某家房门打开,未盗得钱财。后将赃款挥霍。5、2013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某某、郭某某来到本市新城区17街坊,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的方式,先后将该小区16号楼19层111号住户李某某家、8层4号住户寄某某家房门打开,在李某某家盗得人民币1600元,在寄某某家未盗得钱财。后将赃款挥霍。6、2013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驾车将被告人方志斌、郭立羊送至本市新城区17街坊,方志斌、郭立羊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该小区16号23层133号住户杨某某家、19层111号住户李某某家、12层3号住户王某某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4280元。后将赃款挥霍。7、2013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志斌、“阿旦”(姓名住址不详,在逃)来到本市新城区101号街坊,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方式,先后将该小区4号楼25层5号住户曹某某等十一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21570元,菜刀两把。后将赃款挥霍。二、抢劫罪2013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方志斌、卢晓江、“阿旦”携带菜刀三把,来到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方式,将该小区5号楼26层6号蒲某某家和14层5号住户祝某某家房门打开,盗得现金共计2400元后,逃离现场时,被���点守候的民警发现,进行抓捕时,被告人方志斌、卢小江、“阿旦”持菜刀抗拒抓捕,郭亚林暴力拒捕,后被公安人员制服后抓获,缴获菜刀两把。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移送并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以及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卢小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一)、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小纠”��姓名身份、不详,在逃)来到本市新城区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的方式,先后将该小区3号楼27层6号住户张某某家、14层6号住户范某某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10870元。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1月14日早上7时30分许她发现家里被盗了,放在客厅鞋柜上的女式提包里的现金70元左右不见了,她爱人钱包里的现金约1000元不见了。家里门窗完好,其他财物没有丢失。2、被害人范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1月14日早上6时50分许,她发现放在客厅沙发上的裤子里的现金3000元左右,还有进门右边墙上的包里5000元、女式包里1800元不见了。家里门窗完好,她估计家里被盗,就报案了。3、被告人郭亚林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4、被告人郭亚林供述:和他一起盗窃的有方志斌、阿江(卢小江)、米勒(郭立羊)、来来(王某某)、阿旦(姓名不详)等几人。他们都是老乡。他负责开车和在楼道望风,方志斌、阿江、“阿旦”具体实施盗窃。他们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插片往门缝里面塞,用这样的方法把门打开。2012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小纠”在“紫铭小区”偷过一次,楼号记不住,一家是27层,一家14层。两家都是“小纠”用插片开的门,他进屋去把包和衣服等东西拿出来,在楼梯口他俩一起翻看,两家共盗得1000元左右,他和“小纠”每人分的400多元的样子。(二)、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郭立羊(另处)来到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该小区1号楼3层8号住户某某家房门打开,盗得人民币3400元。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户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2月13日凌晨5时30分许,他听见房门锁响了一下,起身看见他的外裤在房门旁的地上放着,检查后发现库内2400元钱不见了,桌上的1000元钱也不见了,之后他就报警了。2、证人郭立羊供述:他在西安盗窃过小区三四次,每次有好几家。2012年10月或者11月份,他和郭亚林、来来(王某某)在西安做过案子,具体盗窃的小区名字记不清了,应该在西安东郊一带。每次一般只偷钱,有一次偷了一个照相机。每次盗窃后是郭亚林给大家分钱,他大约分了有10000多元,钱自己花了。3、被告人郭亚林、王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4、2012年12月13日凌晨紫铭小区监控截图,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到案发现场实施盗窃的情况。5、被告人���亚林供述:他和王某某、郭立羊在2012年12月份(具体日记记不清了)在“紫铭小区”盗窃过。他印象中好像是盗窃了两三家的样子,但指认现场时,他回忆起来只有一家,就是3号楼3层这家,别的想不起来了。当时是郭立羊进去的,他和来来在楼梯口望风。在这家偷了多少钱想不起来了。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郭亚林、米勒(郭立羊)在西安一个小区偷人家东西。具体是哪个小区他确实不知道,只知道郭亚林开了好一阵把车停下来说到了,他们几个下车走了100多米进了一个小区,具体那栋楼他也说不上来。他们分头走,后来他俩从楼梯上下来叫他,他们一起下楼到郭亚林开的黑色轿车上,他坐在后排,郭立羊扔给他一些钱,他数了一下有1000元。他就参与这一次。(三)、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志斌、郭立羊来��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该小区4号楼20层2号住户杜某某家、11层8号住户薛某某甲、5层33号住户郑某某家、5层3号住户郭某某家房门打开,盗得人民币共计12500元,“佳能”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500)。后将相机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杜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17日早上他和家人发现家中被盗,共损失人民币5600余元,相机是“佳能”EOS7D,当时价格是14800元,有发票,和相机一起被盗了。2、被害人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17日他去超市买东西时发现钱包里的钱丢了,回家才听家人说家里的2500元也丢了,他家里门没有反锁,窗户也没有从里面扣,家里没有翻动,没有丢别的东西。3、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17日上午他和家人发现家里的钱丢了,大概800元左右,具体金额记不清了,都是百元面值。4、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17日8时他发现客厅门口有几个模糊的脚印,后来家人发现钱包里的钱没有了,检查后发现丢失现金3200元,没有丢别的东西,于是报警。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日本“佳能”EOS7D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为人民币12500元。6、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6、被告人郭亚林供述:他和方志斌、郭立羊在2013年“情人节”刚过的时候(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在“紫铭小区”盗窃过一次,总共四家。这次盗窃,他始终没有捅门,只在楼梯口望风,方志斌和郭立羊捅门,门口后,这四家都是郭立羊进去的,他把衣服、包之类的东西拿出来后,他们三人就一起在楼梯口翻看。记得高层的这一家有一个相机,还有一些钱,具体钱数记不清了。在1层和5层这两家,盗窃的都是现金。这次的金额比较多,大约有七八千或者上万元。相机后来郭立羊拿出去卖了,回来给了他1000多元钱,还有没有给别人钱他不知道。7、被告人方志斌供述:他和郭亚林、郭立羊在2013年春节初七(2月16日)来到西安。后半夜他三人在紫铭小区盗窃了一次。去时郭亚林给他说他们已经在这个小区盗窃过几次了。他们来到了一栋楼上,坐电梯到了大约24层,他们三人或者望风或者用插片开门。到了20层左右时,他和郭立羊捅门,郭亚林望风,好像是郭立羊开了一家,他和郭立羊进去的,他在一个女式包里和一条裤子里偷了几百元钱,郭立羊偷了一个相机给我,郭亚林也进去了,他偷了四五千元的样子,把钱给他保管。后来到了11层时,郭亚林给他说开了一家门,叫他进去,他站在楼梯口望风,他看见郭立羊从房间里拿出来一个包交给郭亚林,郭亚林在里面找钱,找到多少他不知道。大约到了5层时,郭亚林望风,他和郭立羊捅门,郭立羊开了一家,他和他进去拿出一件衣服,找出几百元钱,接着郭亚林也进去,好像从一个包里拿了一些钱,具体多少他不知道。(四)、201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志斌、郭立羊来到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该小区2号楼18层8号住户张某某家、15层1号住户郭某某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8370元,将该小区2号楼17层6号住户付某某家房门打开,未盗得钱财。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24日早上出门他和家人出门时发现包里的钱不见了,后来我们查点了一下发现共丢失现金6700元。除现金外,没有丢别的东西。于是报警。2、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24日早上11时许他外出买东西时,打开钱包发现包里的700余元不见了,后来和家人检查后发现家中被盗,大概被盗了人民币1000余元。3、被害人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24日凌晨4时许,他和家人在睡觉时被家门外楼道的走廊灯照醒,起床后发现家里大门从里向外被关上,便知道家中进贼了,清点后发现并没有丢失任何财物。4、郭亚林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5、被告人郭亚林的供述:他和方志斌、郭立羊三人一起,由他开车,在2013年正月十五日(2月24日)前后,凌晨来到“紫铭小区”。这次盗窃,他还是在楼道望风,方志斌和郭立羊捅门,但具体谁捅开的门、谁进去他记不清了,这次盗窃了一些现金,具体多少他也记不清了。后来他们乘电梯到18、9层,刚下电梯他们就偷了一户1000多元。6、方志斌供述:今年春节后第二天(2月24日)凌晨,郭亚林开车拉着他和郭立羊来到“紫铭小区”,来到一栋楼上(楼号记不住,),在18楼时不知道是郭亚林还是郭立羊开了一家门,郭立羊进去偷了一些钱,具体多少不知道。然后在17楼、15楼还偷了两家,但具体过程他记不准了。(五)、2013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志斌、郭立羊来到本市新城区17街坊,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的方式,先后将该小区16号楼19层111号住户李小男家、8层4号住户寄明家房门打开,在李小男家盗得人民币1600元,在寄明家未盗得钱财。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28日早上6时30分许,他起床后发现挂在走廊客厅上的环保袋内1600元被盗��家中无任何翻动,他就报案了。2、被害人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28日凌晨,他听见家里门响了,他睁开眼看见家门口站着一个人影,正在摸他们挂在墙上衣服口袋,他意识到进贼了,便喊了一声,这个身影就出门了,还把他家门给关上了。他和家人检查后发现门好着,没有撬痕。检查衣服后发现也没有损失财物。4、郭亚林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5、被告人郭亚林的供述:2013年2月底一天晚上,他开车拉着方志斌、郭立羊,来到这个小区,在一栋高楼上,他们三人盗窃了两家,一家在高层,一家楼层低一些。高层的这家偷了一些钱,钱不多,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低层的这家好像没有偷到钱。门是郭立羊开的,也是他进去偷的钱,他和方志斌在电梯那边望风,这次每人分了几百元。6、被告人方志斌供述:大约在2013年2月底的一天���半夜,郭亚林开车带着他和郭立羊,在小区盗窃一次。他们来到16号楼上,在19层时郭亚林捅开了一家门,他和郭立羊进去的,他望风,他俩偷了一些钱,钱不多。再下到大约8、9层,郭立羊捅开了一家门,也是他进去的,好像没有偷到钱。(六)、2013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驾车将被告人方志斌、郭立羊送至本市新城区17街坊,方志斌、郭立羊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将该小区16号23层133号住户杨某某家、19层111号住户李某某家、12层3号住户王某某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4280元。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6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挂在大门口衣架上的衣服口袋里1600元现金被盗。家中没有翻动痕迹,只是大门门锁处有撬的痕迹,他便报案了。2、被害人��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6日早上,他起床发现挂在房门上衣裤内现金2480元被盗走,家中无任何翻动,他就报案了。3、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6日凌晨,他家人发现家中房门打开,客厅内有翻动过的痕迹,他们检查后发现他挎包里的现金200元被盗走,包里的存折、身份证及数码相机还在,他就报警了。4、被告人方志斌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5、被告人郭亚林供述:3月6日凌晨,他开车拉着方志斌、郭立羊,还在这个17街坊盗窃过一次。但这次他把他们拉到小区外面,停车后他俩进去了,他没进去,他开车到石油大学附近的一家游戏厅打游戏了。他俩作案后自己打车回来的,也没给他分钱。6、被告人方志斌供述:就在他们被抓的前一天凌晨,郭亚林开车把他和郭立羊送到华山医院对面这个小区(17街坊)。郭亚��没有进去而是开车走了。他和郭立羊进去,到了第一次盗窃的这个楼上,大约23、24层的位置,有郭立羊开了一家门,他进去偷了一些钱,具体多少不知道,他当时望风。大约在19层时,郭立羊又打开了一家门,偷了一些钱。在12层左右,他开了一家门,进去偷了一些钱,好像不到500元。(七)、2013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被告人方志斌、“阿旦”(姓名住址不详,在逃)来到本市新城区101号街坊,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方式,先后将该小区4号楼25层5号住户曹玉涵等十一家房门打开,共盗得人民币21570元,菜刀两把。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曹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早7时许她起床后,在厨房发现剪刀被人动过,并且发现包里的400余元钱被盗,检查后发现家人衣服口袋里的500元也被盗了,房门没有被撬痕迹。他意识到是家中进贼了,于是报警。2、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10时30分许,他发现钱包内的1400元不见了,经检查家里还丢了大概1400元现金,他才知道家里被盗了,于是报警。3、被害人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他和家人发现钱包里的零钱和厨房的菜刀不见了,门窗完好,没有撬痕。听邻居议论说楼上好几家被盗,他们就报警了。4、被害人归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放在包里的1500元钱被盗了。听邻居议论说楼上好几家被盗,于是就报警了。5、被害人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9时许,他发现包里的60元左右的零钱不见了,听楼下听邻居们议论说昨晚楼上好几家被盗了,他检查后发现家里的菜刀也不见了,于是报警。6、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2013年3月5日11时许,他发现钱包内的8500元现金,以及裤子兜里的现金1300元全部被盗,同时还丢失一张交通银行储蓄卡,听邻居议论说楼上好几家被盗,他就报警了。7、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8时30分许,他发现钱包里的1080元现金不见了,后来和邻居聊天才知道我们这栋楼来了小偷,他便来报警。8、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10时许,他发现钱包里的1000元左右现金被盗,从邻居处得知他们这栋楼来了小偷,他便来报警。9、被害人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7时50分许,他发现钱包内的500元钱不见了,家人钱包内的200元钱也不见了,这才意识到晚上家中被盗,于是报警。10、被害人富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早上,他发现我包里的夹层开着,包里的现金都不见了,家人检查后发现家里还丢了2500��现金,从邻居处得知他们这栋楼来了小偷,他便报警。1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5日10时许,他听说楼里昨晚多家被盗,他检查家中后发现丢了大概1100元现金,他就报警了。12、被害人冯某某辨认笔录,证明从被告人处查获的菜刀正是他家中丢失的物品。13、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指认作案现场4号楼4层5号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4、被告人郭亚林供述:3月6日凌晨,“阿旦”开着他租赁的车,拉着他和方志斌来到东郊101街坊,他们从小区的栏杆围墙翻进去,找了这个楼门没有上锁的楼,“阿旦”主要在外面望风,他和方志斌开门盗窃。具体偷了那家那户记不清了,只记得在25层,方志斌捅开一家门后进去拿的包和衣服,他们翻出了几百元钱。后来在24层,由方志斌开的门并进去拿出了两个钱包,从中找出两三千元的样子。后来应��是在20层左右,他开了一家门,拿出一个包,找出一千多元。后来不记得是在多少层,他开了一家门,和方志斌一起进去,进门处鞋柜上有一个包,还有条裤子,他俩拿出来后找出了很多钱,大约一万元样子,他们把钱交给望风的“阿旦”保管。继续向下一层或者两层,他或者方志斌开了一家门,方志斌偷了一些钱,不多,具体记不住了。又下来几层,应该到了十层以下了,方志斌开了一家门,他进去的,拿出一个包,找到不多的钱,具体记不住了。在这一层还开了一家,也是方志斌开的门,也是他自己进去的,他看见他从客厅沙发的包里找到一些钱,装进自己的口袋了,具体多少他不知道。再向下走了几层,好像到了4、5层的样子,方志斌开了一家,他进去拿出一个手提包,找到几百元。在这一层,方志斌还开了一家门,刚把门打开,就见主人起来了,发现了他��,他们就赶紧跑了。15、被告人方志斌供述:2013年3月6日凌晨,他和郭亚林、“阿旦”三人开车来到东郊101街坊,从围墙翻进去后来到4号楼,“阿旦”主要是望风并保管他和郭亚林偷出来的钱,他和郭亚林主要就是捅门盗窃。具体哪家谁开的,他记不清了。他记得自己打开了三四家门,其余的都是郭亚林开的。每家几乎都有点钱,但都不很多,几百元或者一两千元的都有,只有一家的偷了近一万元,是他和郭亚林一起进去从客厅的衣服和包里找到的,这家的位置大约在十多层。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郭亚林参与盗窃七次,价值共计人民币75090元;方志斌参与盗窃五次,价值共计人民币60820元;王某某参与盗窃一次,价值人民币3400元。二、抢劫罪2013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亚林伙同方志斌、卢晓江、“阿旦”携带菜刀三把,来到本市幸福北路“紫铭小区”,采用自制塑料插片捅门方式,将该小区5号楼26层6号蒲亚咪家和14层5号住户祝少华家房门打开,盗得人民币共计2400元,后逃离现场时,被蹲点守候的民警发现,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阿旦“暴力拒捕,其中方志斌、卢小江持菜刀抗拒抓捕。后被公安人员制服后抓获,“阿旦”逃跑。破案后缴获菜刀两把。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蒲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他住在“紫铭小区”5号楼26层6号,2013年3月8日16时许,他发现钱包中的1000元不见了,便来报案。2、祝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3月7日9时许,家人说钱包内的600元丢了,后来他打开自己的钱包查看,发现也少了500余元,方察觉家中被盗,就来报案。3、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指认作���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7日凌晨零时许,守候民警在幸福路紫铭小区5号楼一楼大厅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围堵抓捕时,四名嫌疑人拒捕,其中三名嫌疑人持刀砍抓捕民警,经搏斗将嫌疑人郭亚林、方志斌抓获。2013年3月8日17时许在西安市长缨路三府湾客运站门口将犯罪嫌疑人卢小江、王某某抓获。5、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的前科情况。6、被告人郭亚林供述:2013年3月7日凌晨,他和方志斌、卢小江、阿旦四人,由他开车来到“紫铭小区”,在一个楼上盗窃。卢小江和“阿旦”两人捅门,他和方志斌各站在一边的楼梯口望风。这次具体偷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后来发现情况不对,他们持菜刀向下冲时,他和方志斌被抓了,卢小江、“阿旦”跑掉了。7、被告人方志斌供述:2013年3月7日凌晨他和郭亚林、卢小江、“阿旦”四人来到紫铭小区,翻越栏杆墙进入小区,当时他们身上带着菜刀。他们来到一个楼上,一个人望风,其他人负责捅门。在大约26层和14层,由他分别开了两家的门,26层的那家他和郭亚林进去的,没有找到钱,14层的这家是郭亚林和“阿旦”进去的,出来后把一些钱交给他,具体钱数记不清了。后来他发现有穿迷彩服或者警服的人在下面。郭亚林让“阿旦”把菜刀分给他们三人,让一起冲出去,结果刚到大厅就被下面的人围住了。8、被告人卢小江供述:2013年3月7日凌晨,郭亚林开着车,拉着他和方志斌、“阿旦”,来到“紫铭小区”,他们从小区相邻的铁栏杆围墙上翻进去,来到5号楼上,他和“阿旦”主要是望风,郭亚林和方志斌捅门。具体他俩开了几家门记不清了,偷了多钱也不清楚,具体偷的哪一层也记不清了,正在偷时他看见警察,当时他脑子一片空白,警察上来抓他胳膊,他就拿着刀使劲蹦,后来他和“阿旦”跑到了地下设备间,从设备间通风窗口爬出来跑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并应依法对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实行数罪并罚。且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均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唯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王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亚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志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方志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卢小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并处��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郭亚林、方志斌、卢小江、王某某盗窃之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 欣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人民陪审员 李改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