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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许慧燕与贺桂荣、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燕,贺桂荣,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白咸岗,山东天大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许慧燕,女,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贺桂荣,女,现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聊城市丰益钢管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蒋官屯村。被告白咸岗,男,现住聊城市开发区。被告山东天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嫩江路108号大东钢管市场。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的许慧燕诉贺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慧燕于2013年11月7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慧燕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许慧燕承担。审判员  舒润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樊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