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万年,主任。被执行人:郭文,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与被执行人郭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立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