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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焦石与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石,王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焦石,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秀峰,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焦石与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秀峰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焦石借款9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焦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秀峰下落不明且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焦石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