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郭晓雷、郭宝泉、曹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郭晓雷,郭宝泉,曹亚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6号。负责人李全生,任主任。委托代理人辛宁叶,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晓雷,男,生于1985年1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宝十路。被告郭宝泉,男,生于1963年1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被告曹亚利,女,生于1958年4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姚家沟镇街道1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郭晓雷、郭宝泉、曹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旭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