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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90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蒋昕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