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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明辉家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宏海木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明辉家私有限公司,惠州市宏海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明辉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法定代表人:邬瑞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通,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宏海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大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其运,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嘉伟,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明辉家私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加工行为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惠州市宏海木器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提出本案为承揽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