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葛某某提供的被告唐某某的地址送达应诉手续时,因被告唐某某已经不在该地,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书凯审判员 叶俊凡审判员 贾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