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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葛某某提供的被告唐某某的地址送达应诉手续时,因被告唐某某已经不在该地,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书凯审判员  叶俊凡审判员  贾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