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李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李建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1946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庄,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马建国与李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11)铜王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建庄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建国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20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马建国支付货款26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建国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准许申请执行人马建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建国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