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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530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曲宗旺;周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曲宗旺,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曲集村59号 被告周凯,男,汉族,农民,住东阿县鱼山镇周井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宗旺与被告周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曲宗旺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周凯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依法送达,审理无法进行。且在法庭告知原告在15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原告仍未提供。因原告的起诉状记载送达地址不明,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上述情形更正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宗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万全 陪审员  刘广泗 陪审员  张在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