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惠怀涛,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周至县尚村镇涧里村东一路16号。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61.5元。审 判 长 王佑国审 判 员 张海朝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