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张政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张政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9804976-9。法定代表人袁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伟,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政伟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法民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瑞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科代理审判员 黎 明代理审判员 于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