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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改峰,女。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8月17日向徐改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西安天宇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徐改峰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