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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立终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祝利、祝晓烨与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祝利,祝晓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立终字第00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所地鹿泉市开发区幼师路39号。法定代表人苑彦刚,该学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晓烨。上诉人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鹿泉市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01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鹿泉开发区行政上不应隶属于鹿泉市人民法院,且被上诉人已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故应由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即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移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且上诉人住所在处于鹿泉市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并认定鹿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