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周雪梅诉李佳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梅,李佳薇,X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75号原告:周雪梅,女,生于1983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谢正钊,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薇,女,生于1978年11月2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XXX,男,生于1948年5月1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何玉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雪梅诉被告李佳薇、X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翠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正钊、被告李佳薇、XXX、被告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XXX在绵阳市花园小商品批发市场内移动川BHC9**号车时,因车辆失控与申小玉的门面及停放于门面外的电动自行车、行人周雪梅、申凤琼发生碰撞,致周雪梅、申凤琼受伤,二车和部份商品受损。事发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现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79857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760元、误工费19600元、护理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48737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佳薇、XXX均辩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保险合同无异议,赔偿项目根据证据确定,我公司已垫付1万元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XXX在绵阳市花园小商品市场内移动登记在被告李佳薇名下的川BHC9**号车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后与申小玉的门面、停放于该门面处的电动自行车、行人周雪梅、申凤琼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雪梅、申凤琼受伤、门面建筑物及部份货物受损。2013年6月17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雪梅、申凤琼、申小玉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四川绵阳市肿瘤医院治疗,同年7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二月,陪护一月。2013年7月26日,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周雪梅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700元。原告周雪梅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居民家庭户口。原告为证实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提供了:1、绵阳市三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管理处证明一份,证实周雪梅自2009年起在该市场经营。2、租赁位于绵阳花园批发市场B区13号门面的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20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其后又续租至2013年12月31日,李秀富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3、周雪梅与张春涛的结婚证,张春涛户籍所在地为绵阳市涪城区长青街3号A3幢1单元5楼10号。4、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周雪梅自2005年起居住于该社区。5、张春涛2011年2月15日购买位于绵阳市双碑村九、十社赛纳阳光房屋的购房合同一份。被告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认可李佳薇的川BHC9**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垫付原告住院医疗费1万元。2013年9月26日,本次事故伤者申凤琼向本院陈述:其所受损伤为软组织损伤。本院已向其释明可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向其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绵阳市肿瘤医院出院证明书、病历、法医学伤残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收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婚证、租房合同、购房合同、证明等证据经庭审核实,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X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原告周雪梅、申凤琼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当由XXX承担全部责任、周雪梅、申凤琼无责任,对于原告周雪梅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李佳薇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交强险未赔偿的部份,由车辆使用人XXX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太平洋财险绵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李佳薇承担赔偿责任,未举证证明被告李佳薇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76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700元。原告虽系农村家庭户口性质,其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生活居住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8736.8元(20307×20×12%)。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月收入为6000元,本院以2012年度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其误工费标准,原告的误工费为9631.44元(35873÷365×99),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护理费为每天100元,本院以绵阳本地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酌定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为每天60元,其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本院酌定为每天40元,原告的护理费为3540元(39×60+30×40)。本次事故中伤者申凤琼仅为软组织损伤,经本庭释明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且周雪梅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本案不预留交强险。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雪梅64408.24元;二、被告XXX赔偿原告周雪梅交强险未赔偿费用2220元(760+760+700),此款中的152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赔付于原告周雪梅。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XXX承担800元,原告周雪梅承担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翠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