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希玲与张鹏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玲,张鹏,徐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张希玲。被申请执行人张鹏。被申请执行人徐爱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希玲与被执行人张鹏、徐爱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