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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茆祥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祥干,沈得翠,李雨璐,蔡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859号申请执行人:茆祥干,农民。申请执行人:沈得翠,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雨璐。法定监护人:李洪超,李雨璐父亲,1983年9月23日生,农民,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好,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恩东,个体户。茆祥干、沈得翠、李雨璐与蔡恩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还款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故本案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房春生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