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巢湖市龙王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巢湖市龙王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5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慧升,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巢湖市龙王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坝镇青山原龙王山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伍红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巢湖市龙王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