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XX与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反诉被告)XX,男,。委托代理人左亮、王建明,。被告(反诉原告)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政府南。法定代表人马建。委托代理人李晓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洪流,。原告(反诉被告)XX与被告(反诉原告)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明、被告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张洪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告与被告公司代理人李小英于2009年12月24日签订粉刷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任巷小区三期一标段39号、45号、35A、会所等项目的所有粉刷工程,协议约定每平方米29元,工程结束后付总工程款的70%,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清,总工程款为334133元,包括车库粉刷工程款1万元,工程同年年底验收合格。被告共支付原告款246000元,尚欠款一直拖延不付,原告只好从银行贷款和从被告处借高利贷支付工人工资,支付银行利息24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4133元及经济损失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反诉原告)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完全履行粉刷协议,应扣减工程款8965元,其完成工程量价款为254401元。因原告原因造成混凝土损失1000元也应扣减。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246000元。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未按期完工,应承担违约金100多万元,现只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反诉被告XX辩称,原告所做工程不存在延期情形,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4日,原告XX(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粉刷劳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任巷小区三期一标段39号、45号、35A、会所内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及内容:包清工,内外墙粉刷及外墙保温工程,按建筑图纸要求施工,其中地坪、女儿墙、开沟、散水及屋面和一切涉及到粉刷的地方都包括在内;计算方式:工程量按图纸计算为准,其中39号、45号为23.5元每平方米,35A号楼为24元每平方米,会所为28元每平方米;改为29元每平方米;施工日期:自甲方安排或拟定时间进场,窜筋打点,大面积待主体验收合格后全面进行粉刷,验收合格后,40天内完成四幢楼粉刷任务。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内外墙粉刷全部结束后甲方付总工程款70%,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另约定双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从被告处领取246000元工程款。另查明,沭阳县任巷小区三期一标段39号、45号、35A、会所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756平方米、3051平方米、1236平方米、3430平方米。涉案工程于2010年8月5日通过相关单位竣工验收。2009年11月13日,原告XX出具承诺,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内容为会所外粉星期三下午结束,内粉星期六全部结束,如以上五条不完成,按每天贰仟元罚款。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工期顺延。2009年12月24日,XX出具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会所限12月30号下午五时全部结束,阴雨无阻,如不完成按每天肆仟元罚款。庭审中,原告提供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收贷收息凭证及2010年2月19日、2010年2月6日借据两份,以证明因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造成经济损失24000元,经质证,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称系原告出具的计算清单,以证明工程单价及变更价格只是会所部分,其他没有变更,清单注明四幢楼粉刷工程价款283384元、车库1万元,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未完工情形,提供2010年8月1日、8月16日、9月28日、2011年2月29日四份收据以证明其主张,经质证,原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协议书、建筑设计施工说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完成协议约定工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费用。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根据建筑设计施工说明及竣工验收单载明沭阳县任巷小区三期一标段39号、45号、35A、会所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756平方米、3051平方米、1236平方米、3430平方米,按双方协议约定单价,则工程价款为265598.5元。协议中虽有添加内容为每平方米29元,但从文义理解应为会所单价变更,而不是全部工程量按每平方米29元计算。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车库粉刷工程价款为10000元持有异议,但从被告提供称系原告出具的计算清单上注明车库1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所述的车库工程款10000元予以采信。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24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款29598.5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借据以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损失,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4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原告的承诺书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情形,从竣工验收报告看,虽是2010年8月5日作出的,但其反映的是整个工程质量情况,并不能反映出原告存在违约情形,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四份收据,其中三份收据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后,一份收据注明用途是二次打扫,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未完工情形,被告要求扣除相应工程款,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XX工程款29598.5元;二、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5163元,由原告负担2323元,被告负担2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赵大权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