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执字第0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范赫农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赫农,李公德,徐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55-2号申请执行人范赫农。委托代理人范中怀,系范赫农父亲。被执行人李公德。被执行人徐永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永光的担保金(包括李某名下存款10000元以及本人在某服务站的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