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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孙继三与被执行人程用朝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三,程用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孙继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用朝,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继三与被执行人程用朝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三):原告程用朝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20天内,将其种植在被告孙继三土地中的青桐树移走,同时将树根清理干净,并将种植青桐树之处的土地下翻50公分,被告孙继三在原告程用朝移植树木、清理土地过程中不得阻碍施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程用朝未完全按调解书确认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孙继三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继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程用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程用朝按期将其种植在申请执行人孙继三土地中的青桐树移走,同时将树根清理干净,并将种植青桐树之处的土地下翻50公分。经双方当面验收确认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孙继三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程用朝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