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勋立与张凤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勋立,张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张凤光,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张凤光人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凤光银行存款20813.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源: